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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武汉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武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它是企业整合其外部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率的一种管理模式。劳务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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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武汉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武汉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武汉劳务派遣公司拥有500人团队的临时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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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加大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而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失去了解雇员工的自由,因为必须考虑赔偿。此外,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五险一金”方面的义务。
而五险一金加起来往往占到个人税前工资的40%以上,成为用人单位欲逃之而后快的巨额支出。为了逃避这些义务,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终导致了派遣工的大扩张。派遣工与武汉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到企业去上班。
这样武汉劳务派遣机构成了用人单位,是上述各种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只是用工单位。通过使用派遣工,用工单位在员工方面不仅能实现召之即来,也能通过随时退工实现挥之即去。无固定期限条款和非法解雇赔偿条款在派遣机构那里并不构成问题。
当员工被退回派遣机构,派遣机构要摆脱他们就很简单:只需把他们派遣到他们压根不想去的工作岗位,就能迫使他们自动离职,这样就达成0成本解雇的结果。至于五险一金,我国目前的执法力度并不大,正式工尚且存在不缴、武汉同城漏缴、武汉同城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等情况,派遣工就更不用说。不少企业的做法是给少量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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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武汉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本案第四十条项、武汉同城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查,本案中,用工单位某大厦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后某公司又以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首先,某大厦并未举证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项规定尽到对于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刘某退回派遣公司某公司已属违法退工。
其次,某公司再行依用工单位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一定调整改变,刘某专业和经历、武汉同城能力均不符合该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亦无法律依据,亦属违法解除。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武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款之规定,本案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派遣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责任,某大厦应当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金计算年限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武汉同城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武汉同城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当支持。鉴于本案中,系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二被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录音证据,该录音中某公司工作人员认可了刘某经济补偿计算之工作年限应当为5年(实际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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