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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解决用户在短期缺电或不便购买机组的情况下,提供100-1000KW发电机组的租机业务。本公司提供的发电机适用范围包括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矿山、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船厂、油田、市政建设等建设工程。在您遇到无电、缺电、电力供应不稳和紧急停电的时候,您只需一个,我们将依据您的实际情况,从您的角度出发,为您提供 的电力解决方案,为您挽回损失并 的节约电力成本。
本公司的发电机组具有三大特点:静音、省油、质量高 。
机电专业的发电机租赁与销售,数十年先顾客之忧而忧,后顾客之乐而乐,一切为了租赁客户,为了一切租赁客户作为奋斗目标,至今已是以价格优,质量好,服务周到,诚信专业成为租赁与销售行业的佼佼者。公司全部机型都是以康明斯为主的发电机,性能好,价格优,低耗油,低排放,低噪音,,低成本。
目前,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全国各大城市,而且在一些星级城市设立有办事处,如:北京,沈阳,上海,新疆,武汉,长沙等。为了供求平衡,更好的配合业务的扩展,司新增发电机组500余台,机组均在七成新以上,人员配置方面又添近40名,充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为新增办事处之多,部分客户可以就近提机,节省时间。
温馨提示:因为每次返回的机械,都要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一次保养和维修,所以租赁客户在要工程施工之前提早咨询,以便提前给你备货,达到高质量出库)凡是从我们公司租赁出去的机组,在一定情况下均有专业人员随机安装,调试,24小时在施工现场观察和维护,确保发电机组零故障使用,让你省心,放心,满意。我们公司秉着专业,诚信,优质宗旨和理念,愿与国内各界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共同走向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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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发电后出现电压异常应该怎么办
下面为大家做详细分享。
一、当调整发电机励磁电流使发电机无功至 允许限度时,母线电压仍高于值长规定的电压曲线,应立即汇报值长处理。
二、当220kV母线电压高于值长规定的电压曲线范围时,应不待值长命令,及时调整发电机励磁电流,使母线电压正常。
三、当220kV母线电压低于值长规定的电压曲线范围时,应不待值长命令,调整机组无功。如至额定出力,母线电压仍不能恢复正常,应立即汇报值长要求系统调整电压。
四、当厂用母线电压降低至" 运行电压"时,为防止电压崩溃,应立即减少不必要的厂用电负荷,使厂用母线电压恢复至" 运行电压"以上,并向值长汇报。
五、如果系统电压降低与频率降低同时发生时,应按频率降低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以上是发电机电压异常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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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