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据国资委制订的国企会计准则,只有正式工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而临时工的工资计入营业费用,在国资委的管控之外。而且,国企正式工的收入常年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临时工的工资则低得多。由此大量雇佣临时工不仅能帮国企降低用工成本和经济效益,还能帮国企扩大工资总额,巩固既得利益。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村放开。城乡迁移的浪潮推动了大理劳务派遣的发展。虽然绝大多数农民工是自发或者在自己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迁徙到城市工作的,但有的农民工在迁徙过程中得到了当地劳务派遣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的组织主体是县和乡镇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地方政府也会协助将农民组成建筑包工队或者保姆队,对外承揽服务。这类实践在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在前年结束的脱贫攻坚站中,政府对外输出劳动力来帮助群众脱贫是重要的做法。外资进入中国也助推了劳务派遣的发展。对于早期进入中国的外商驻华代表处和外资公司而言,他们对中国知之甚少,招工不便。
同时,政府意图通过控制用工来监管这些外国机构。我国早的一家专业派遣机构——1979年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FESCO)——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类外资人力服务公司至今是中国劳务派遣市场上的一霸。
之后虽然外资机构有了招工权,但是使用派遣工的做法长期维持下来。外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跨国企业总部对于其中国分公司的人员数有控制,使用派遣工可以绕过这种控制增加员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狂涌。
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东莞,为了满足蓬勃发展的出口加工业的需求,当地政府不仅自己成立劳动中介为企业输送人力,也鼓励私人中介的发展。同一时间的温州也见证了私人中介的崛起,为繁荣发展的私企提供人力。这些中介早靠向求职者收钱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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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7、大理当地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未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大理当地派遣期限、大理当地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动中,人社部门通过线索排查发现长安镇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存在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问题。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瞒报53名派遣员工9月份月工资万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该企业将面临万元至万元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大理当地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大理当地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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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大理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即大理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大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理劳务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大理劳务派遣公司拥有500人团队的临时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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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甚者有的单位编制奇缺绝大多数员工都是与第三方大理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究其原因,可能确有事业快速发展壮大短期难以补齐人员的应急考虑但这种用工方式长期不变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单位依赖劳务派遣制的真实动机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这是劳动法明确的规定也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认知。但在大理劳务派遣制下一些单位实现同工同酬并不容易。首先多数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制无非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因而期待单位自觉实现同工同酬并不现实;其次“工”和“酬”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用人单位往往拥有“终解释权”;再次话语权相对劣势的劳动者在争取权益时容易与用人单位形成不可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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