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可厂家大量现货
更新时间:2024-11-10 08:25:45 浏览次数:6 公司名称:北京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产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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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 | 391 |
发货期限 | 电议 |
供货总量 | 电议 |
运费说明 | 电议 |
品牌 | CMA及CNAS |
服务目标 | 短期一次性取证 |
咨询方式 | 现场+远程 |
咨询地区 | 全国 |
咨询范围 | CMA及CNAS指导 |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座落于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A座13A-2 ,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运输j i为方便。主营产品: 广东汕头DiLAC认可,并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本行业享有一定的盛誉。我公司宗旨:诚信为本,质量可靠,互惠互利,共谋发展!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新老朋友和广大客户对本公司的支持表示衷心得感谢,愿我们长期合作,共同发展。
案例八:实验室认可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某机械企业在近两年的投标中,都被招标方要求提供实验室认可,否则没有投标资格。该企业因为没有通过实验室认可,在错失数次投标机会后,经过一年时间的体系运行,顺利取得了实验室认可,并在之后的投标中一举中标。实验室认可为该企业直接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类似案例普遍存在于第三方检测市场。客户在委托测试时,首先选择资质全的检测机构,尤其具备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机构会被优先选择。实验室认可成为了检测行业的“高富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客户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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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3)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文件或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发文修订的终版本为准)。
2.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文件和管理体系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
(3)检验检测机构的程序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
(5)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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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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