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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主要经营“剧本杀”业务,为了发展的需要,甲公司重金聘请编剧创作了若干“剧本杀”剧本。乙公司在购物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剧本杀”剧本。丙公司和甲公司一样,也经营“剧本杀”业务。乙公司将甲公司聘请编剧创作的“剧本杀”剧本放在自己网店上销售。丙公司找到了乙公司的网店,购买了甲公司创作的剧本。剧本杀复盘解析丙公司付款之后,乙公司通过某网盘把该剧本发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把剧本用到了其经营的“剧本杀”业务中。甲公司发现之后,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拥有的“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于是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起诉至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假设甲公司开发的“剧本杀”剧本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甲公司享有“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那么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若构成侵权,那么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呢?销售方:当心侵犯剧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剧本杀”剧本,并且通过网络把剧本资源链接提供给购买者,供购买者下载。购买者得到链接后,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剧本。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甲公司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