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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秉承“创新理念、追求卓越、迅速改善、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并以“质量为先”,“顾客的满意是我们的荣誉”作为我们永远不变的质量政策;以爱护环境、回报社会、关爱雇员等社会责任为己任;把“诚信、负责、创新、团队”作为不断的追求和目标。 凭借“攀登高峰,超越自我”的精神。公司正以崭新的姿态,向 四川绵阳2000kw发电机出租产业结构化,规模化,为宗旨的现代化企业迈进。
新手该如何掌握柴油发电机的类别知识呢 引言:柴油发电机组的种类很多,按照发动机燃料可分为柴油发电机组和复合燃料发电机组:按照转速可分为高、中、低速机组,按功率分可分为大、中、小型机组。此外的分类方法还有很多,下面介绍常用的发电机组的分类方法。 柴油发电机组若按用途分类,可分为长行和备用两类。 1.长行用途 此种类型机组主要作为自备电源,对非恒定负载提供连续的电力供应,对连续运行时间没有限制,并允许每12h有lh在过载10%以内运行,适用于偏远、无市电供应或市电供应不稳定的地区,作为与市电完全独立的电源,满足所在地方的生产和生活用电。这类机组因运行时间较长、负荷较重,因此,相对于机组的极限功率,其许用功率可被调至皎低点。 2.备用用途 此类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对非恒定负载提供连续的电力供应,对连续运行时间没有限制,并允许每12h有lh在过载10%以内运行,适用于高层建筑、医院、机场、电信部门或供电紧张的生产企业等必须保持电力连续供应的用电单位。此类机组随时保持备用状态,当市电失效时启动运行,供应电力,满足用户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 柴油发电机组若按控制方法分类,可分为手动、自动、遥控及并车等几种。 1.手动机组 此类机组控制系统较简单,要求现场配备操作人员进行启动、合闸、分闸、停机等操作。 2.自动机组 此类机组多半同时也为备用机组,具有自动启动、停机的功能,只要配备了ATS自动切换系统便可实现负载在市电和机组之间的切换,保证电力的持续供应。此类机组的优点是大大减少了对操作人员的依赖性,并缩短了人工在市电失效时启动、切换至发电机组供电之间的电力真空阶段,即缩短了从市电失效到机组供电的时间。 3.追控机组 远程监控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或带智能接口的机组,采用微机控制技术对柴油发电机组实行自动控制,并由串行通信接口(RS232、RS485或RS422)实现中心站对分散于各处的机组进行遥控、遥信、遥测,从而达到无人值守,适用于作为通信设备的应急备用电源,亦可用作智能化大楼的应急备用电源。 当某些情况要求多台机组甚至机组与市电并联供电耐,就需要采用并车机组。此类机组除了具备自动机组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全自动的并车控制系统。并车机组通过先进的全自动并车控制系统,实现机组与机组、机组与市间的自动同步、并联,以便联合对负载供应电力。
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