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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临时工具有很多优势,首先,劳务派遣的临时工可以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可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调整人员,不会受到固定员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限制;其次,劳务派遣临时工可以有效减少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成本,用工单位可以把大部分的人事管理工作交给派遣单位来完成,节约了用工单位的人力成本;再次,劳务派遣临时工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绩效,因为劳务派遣临时工只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特定的任务,因而能够更加有效的完成任务,提高企业的效率。
四、福建劳务派遣临时工的劣势
劳务派遣临时工也有一定的劣势,首先,劳务派遣临时工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派遣单位没有责任为临时工提供社会保险,劳动者也没有办法受到双方的保护;其次,由于劳务派遣临时工的工作期限短,临时工的技能有限,劳务派遣临时工可能会成为企业的“临时补丁”;再次,由于劳务派遣临时工的稳定性差,临时工也很难拥有一份养老保险,因此他们的退休生活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五、劳务派遣临时工的管理
要想有效地管理劳务派遣临时工,用工单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用工单位需要向派遣单位提出更多的要求,确保临时工的身份合法,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次,用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福建劳务派遣临时工进行技能培训,增强临时工的技能;再次,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确保派遣单位及临时工的正当权益;,用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劳务派遣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督促,以确保临时工从事的工作能够有效完成,提高企业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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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福建劳务派遣临时工既有优势,也有劣势,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使用劳务派遣临时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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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福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福建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福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福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福建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福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福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