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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的冒烟限制器又称AFC,即空气与油控制器 一、停油阀(断流阀) 停油阀是一个电磁阀,其作用原理如图5-16所示。通电时,阀板被电磁铁所吸引,使进油通道与通往喷油器的油道连通。反之,断电时,阀板在回位弹簧的作用下而关闭,停止供油。因此,在发动机起动时应先合上起动开关,使电路通电,将阀板吸开,停车时应断电,使阀板返回,停供燃油。 在电器失灵时,要起动发动机,用拧紧螺钉将阀板顶开,使油连通;停油时,再将螺钉退出,使油路切断,停止供油。 停油阀电磁铁有两个接线柱,长接线柱接蓄电池正极,而短接柱搭铁。 汽车下坡时,如果关闭起动开关,停油阀处于关闭状态。由于发动机仍在转动,PT燃油泵仍有工作,输入停油阀的燃油压力把阀板紧紧地压在阀座上,这时即使向电磁阀通电也无法把阀板吸开,亦即无法向发动机供油。 二、、冒烟限制器 冒烟限制器又称AFC,即空气—油控制器,如图5-17所示。在发动机负荷急剧变化,如突然加速时,由于废气涡轮的惯性,涡轮转子转速升起滞后一段时间,瞬间供油多,而气量不足,由于燃烧不完全,发动机冒大量黑烟。冒烟限制器可以根据进气压力变化,相应把来自燃油泵的燃油通过旁通油道流掉一部分,供其与进气量相适应,防止发动机冒黑烟。 当正常转动时,燃油压力把阀推开,使燃油油道和阀来油连通。转速阀通常处于关闭位置,此时,进入油道的燃油便不能旁通尔返回齿轮泵。旋转阀的另一端,通过连杆和拉杆相连。空气入口与增压后进气管路相通。当进气管压力低于调定值时,膜片上的气压降低,在弹簧的作用下,拉杆上升,通过连杆使旋转发转动(图5-17所示位置),燃油则被旁通部分返回齿轮泵,从而区喷油器的油量减小。旁通油量是用螺钉进行调整的。
柴油机的启动和运行 柴油机的启动和运行: (1)停车超过24小时,须打开试动阀,并启动润滑油泵,长久停用(一般为七天)的发电机,励磁机应测量电机及操作回路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手动盘车转1~2圈,自由启动电机拖动柴油机空转数圈,以排出缸内的油和水,然后关闭试动阀,方合好前离合器; (2)启动燃油泵,放出管路中的空气,其油压应在规定范围内之间,方可进行正式启动; (3)察看启动电源的电压是否正常后,按下“启动”按钮待柴油机着火后即松开。润滑油压力升到规定值以上时,停止启动滑油泵。并关闭扫气泵排污阀,穿好前离合器销钉; (4)不能启动时,应认真判明原因,原因不明,不应再次启动。连续起动不应超过三次,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分钟,第三次仍不能起动时,应认真分析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后,允许第四次起动; (5)发电机启动后,即认为发电机及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如果需要带电作业,应遵守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电工操作规程; (6)在调整柴油机转速时,应注意发电机运转是否正常,滑环及整流子上的碳刷应无跳动,无冒火花现象,无异常声响,此外还要与电工人员配合。调整频率和电压,使之接近额定值; (7)当接到“准备并列”的信号后,发电机运转必须是正常、平稳的。而且达到频率相等,电压一样,相位相同,相序一致方能进行并列工作。并列时,以同步表为准,进一步调整转速,调节励磁。将电压和频率升至与系统电压、频率相接近。当自动励磁损坏改为手动时,其负载不宜过大,并随时监视有关工作参数。并列同步操作步骤如下:1)合上发电机出线的刀开关; 2)若是三相四线制供电的发电机,应合上中性点接地刀闸; 3)合上同步指示开关,检验相序,进一步调节; 4)认真查看同步指示器信号,若基本同步,立即迅速合上主开关,向系统送电。并列时采用自动准同期装置时,应参看说明书进行。采用手动准同期并列操作时,若发现同步表跳动(或不动),同步指示灯闪烁无规则(或亮度不变),不准合闸并列; (8)正常运行中,严禁使用故障停车开关或按钮,严禁擦拭机组,如发现柴油机的超速保险装置脱开时,应通知电工人员卸除负荷,停车后,将超速保险恢复原位,然后再启动; (9)密切注意各种运行仪表,保护装置、绝缘监视和调速器的工作情况; (10)对于用压缩空气启动的气罐,应检查试验压力表和阀,是否保持灵敏可靠。
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