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装置是在被处理水中注入过氧化氢后注入 臭氧处理被处理水的水处理装置,具有:对注入过氧化氢前的被处理 水的一部分注入臭氧,求出达到规定的溶解的臭氧浓度的臭氧注入率 的臭氧注入率计算系统;对在其余的被处理水中注入过氧化氢的过氧 化氢注入单元;及在注入了过氧化氢的被处理水中,按照臭氧注入率 计算系统求出的臭氧注入率注入臭氧,使被处理水与臭氧反应的臭氧 反应塔。
可根据水质变动,边保持霉臭物质、三卤甲烷前体 物质等难分解性有机物的去除能力,边用少量的过氧化氢稳定抑制溴 酸的生成。另外,由于溴酸的生成量还可在检出限以下或接近检出限, 故也可与溴酸的将来的强化控制相对应。另外,处理水中残留的过氧 化氢量少,也可使后段的活性炭处理负荷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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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在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防止农村黑臭水体产生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已成为当前 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
及地方层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动着村镇污水领域市场加速释放。
在强大的治理需求面前,农村污水治理市场或将是一片蓝海。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首次从 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
《通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以及各类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并要求各地方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给地方制定标准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此《通知》的发出,开启了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建立的新篇章。各省开始加速出台农村污水排放相关政策,2020年,也将有几项农水标准开始施行。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以下简称《标准》)于2019年12月17日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严格按照 要求,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