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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不容虚假治理水污染不容造假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污染程度的重要参数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对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以测定水体污染情况。可是,有些治污企业竟然玩起了“假治污”的“真把戏”,违法使用一种包装为“大兴安岭COD去除剂”,实际上是以氯酸钠为主要成分的COD屏蔽剂,干扰环境监测设施。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违法使用“大兴安岭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该案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系湖州市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来提级管辖的案件。科普小知识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COD越大,说明水中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如果COD超标会使水中总有机物升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疯长、其他水中生物缺氧而死,污水流到外界会污染环境。案情简介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大兴安岭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该案在检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这种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院长寄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普惠的民生福祉。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水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执法更加严格。但是,逃避监管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这起案件,就是用所谓的“COD去除剂”,逃避监管,假治理真排污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企业,本应是减少水污染的防线,但在处理能力不足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通过添加起不到真正治污效果的化工产品,干扰环境设施监测,追求监测指标达标的假象,放任污染源不“减”的恶果。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破坏监测线路等传统方式,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或被效仿,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对本案的庭审,我们希望:作为污染防治一道环节的环保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把不断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对干扰环境设施监测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对不法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湖州法院也将坚决扛起“两山理念”发源地法院的政治担当,用公正司法向环境污染“亮剑”,用典型案例指引社会规范、引领环保风尚。保护生态环境是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久久为功,才能描绘出天地壮阔、自然秀美、万物灵动的美丽中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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