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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在工程变更造价中,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和先进性。如基础工程尤其是桩基工程一般都是按实计算工程量的,故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在桩基施工中乱造工程量,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赢得现场和监理的确认签证;又如某工程在一项增加屋顶消防兼生活用水水箱的设计变更中,为了增加变更额和五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应进行重大变更程序,故将应该由一项变更完成的设计变更分解成二项报到项目监理部进行设计变更签证等。
(4)竣工结算阶段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提高工程造价。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时,能高则高,根本不按正常标准编制工程结算书,若被建设单位审计单位查出则采用疏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缺乏正规的市场化、法律化竣工结算模式和机制。
(4)控制工程变更。重大或限额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先审批、核准后再工程变更。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并不是一切变更都对施工企业有利,现在相当一些工程变更中可变因素很多,而这些变更的调整价格都是通过 、地方息价进行组价的,息价一般都是指产品供应商的价格,并不包括运输费用;又有目前工程中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工资上长不对应定额和息定价或政策调价,所以有时工程量变更越大,施工企业在变更内的损失越大。还应当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专用条款、工程招投标单价进行分析对照,从而确定工程变更。
(5)抓好合同管理,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中的管理人员都应当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要履约,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确实是由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各种费用或工期索赔,应当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管理,如果是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则坚决予以驳回;监理单位也应对索赔进行认真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工程索赔;施工单位更应遵守建筑工程关于工程索赔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守住法律底线。